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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影月报》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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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民族文化的符号象征
发布时间:2018-02-03        浏览次数:92        返回列表

刘 彦

舞蹈作为一种艺术形式,主要是通过人的神态及形态配合音乐、服装、道具、灯光等来表现人类文化、传情达意的。与其他文化一样,舞蹈也是人类社会在劳动的过程中习得的文化,是社会生活的真实反映,它融合在某一族群的社会生活之中,传承并表达那个族群的文化,是一种独特的叙事方式。

民族舞蹈,在提起这个词汇的时候,人们往往会关注舞蹈的“民族性”特征,由于地缘辽阔,多种因素所致,不同地域的民族往往会以不同的肢体动作和形态表达情感[来自wwW.lw5u.com],也因此形成了形态风格各异的民族舞蹈。然而,“民族”事实上并非总是一成不变,而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民族并不是长期稳定的人们共同体,而是在历史过程中经常有变动的民族实体。”在历史的长河中,无数个原本孤立分散的族群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融合、联接后逐渐形成了各具特色又相互融合的群体。因各民族的语言、宗教、劳动生活方式不尽相同,历史变迁的形态、过程及风俗习惯也各异,因此也逐渐形成了多元风格和特色的民族舞蹈文化体系。然而,“民族[来自WwW.lw5u.com]”的身份是阶段性的,而人类文化却是“共享的、习得的、以符号为基础、整合的、适应的、变迁的”,特定阶段的民族所创造出来的舞蹈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但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民族舞蹈文化,都是人类意识形态的最直接的表述,是某个族群对自身身份的认同和族群文化的象征。因此,关注在舞蹈中表现出来的人的实践行为,关注“民族”身份与“个体”的能动性在具体情境中的碰撞,通过对构成文化体系的象征的意义的理解和解释,对于探索该文化所独有的、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的“社会情感”和“社会心理”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在文化人类学视野中,民族舞蹈是一种文化象征,包括文化形态与文化价值两个层面的内容。在文化人类学中,民间舞蹈的文化价值体现其独特的立场,即注重研究这种舞蹈文化形态所包涵和体现的内隐的文化价值和意义。身体作为社会中的行动主体而存在,我们应探究在社会系统中,怎样发挥其约束效应、塑造效应,以及它是如何在每一个个体的身上留下其社会化的标志的。法国社会学年刊学派代表人物涂尔干认为,身体具备超越自身的能力,因为它会生成一种神圣的能量,促进某种文化秩序或符号秩序的兴起。在探讨舞蹈作为一种安全阀的宣泄理论时,休·詹宁斯对马来半岛特米亚部族降神会的仪式过程进行了描述,在他看来仪式中的舞蹈是一种“虚幻的力”,这种在“虚幻时间”上的力的呈现,冲破了实际的力量边界,并传递出生命力和生命意识的一系列信息。毫无疑问,舞蹈的确有宣泄价值和释放受压抑的情感功能,早在中世纪时期,舞蹈便作为一种治愈手段而存在。舞蹈的宣泄功能同样也用于舞蹈心理治疗,人的身体和大脑是相互联系的,人的心理和情感上的问题往往反映在身体上。

对社会学家人类学家而言,舞蹈的研究不仅包括舞蹈的形态在社会空间中的运用,还要关注此种舞蹈的特征以及与其他社会中舞蹈的差异。舞蹈的表演形式通常与社会相关联,它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改变。最初的研究和舞蹈形式的传播可能是文化生成的缩影,包括其运动原理的产生。在《社会与舞蹈》中,约翰·布莱金将舞蹈看作一个社会事实,在他看来,由于舞蹈结构是作为一种可感知的非语言形式而存在,因此它直接回避了对社会的解释。值得关注的是,舞蹈研究对一部分人类学家而言是连接人们的知觉和社会结构的过程,在特定的情景中,舞蹈能够使人们兴奋并促使人们做出决定,因此不需要与过程、社会的起源和结构的象征相结合,这就是为什么布莱金发现认知模式和行动的情感结构有利于作为分析的基础。身体不可被归结为自我,只有当它在社会经验背景下发展了其精神的时候,它才可能被看作是自我。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种文化模式,人类的身体在时间与空间中是呈多重式的,这些形式被认为来自社会本身,对于理解那一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功能学派代表人物拉德克利夫·布朗在《安达曼岛人》中也强调社会结构如何在各种行动中保持自身的结构,并关注舞蹈作为社会仪式的一种社会活动或集体活动形式在维持社会结构中的作用。安德鲁·斯特拉森在著作中以哈根山梅尔帕部落的男子成人礼为个案,认为在这一仪式过程中,舞蹈使参与者产生高度的愉悦感与责任感,社会活动性在舞蹈中达到了极致,参加仪式的梅尔帕男子们的社会情感在舞蹈中都得到了强烈的宣泄。除了成人礼,如果部落有喜庆大事或有贵宾到访,梅尔帕人都会隆重其事,悉心打扮,载歌载舞。从本质上而言,当情绪被唤醒时,仪式舞蹈被赋予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由此逐步增强群体间的情感。

在以上的著作研究中,不难看到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民族舞蹈的身体语言表述的是深沉厚重的历史记忆,民族舞蹈文化渗透到了各民族的日常劳动、狩猎以及宗教祭祀等各种活动中,刻画出那个族群的文化特征。如蒙古族的骑马舞、朝鲜族的腰鼓舞、彝族的火把舞、侗族和苗族的芦笙舞等等,我们之所以可以根据舞蹈辨认出某个民族的身份,是因为舞蹈作为文化的象征符号早就在远古时代深深的烙在该族群每个人的身体和记忆之中,是由本族群共同创造出来的,被共享和认同的文化,不仅仅是一种艺术的欣赏,更是一种由人作为主体表述的文化。阿弗雷德·盖尔将艺术视为“有着自主能动性的社会中介”。人作为社会的主体,是文化的创造者,也是文化表述的主体。身体是文化的表征,身体的传承取决于社会中人的选择,舞蹈中的每一次文化的创造都与文化主体的社会意识、创造意图相关,“艺术”源于“生活”,“生活”同样也取材于“艺术”。对于我国民族舞蹈“文化”的探索,在这里需要辨别的是,“民族”与“族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出于实践中的惯性,将“族群”涵盖在“民族”之下来认识。在当下的现代化进程中,人类社会中各民族的互动交流,文化的互动与调适也随之而来。经过文化互动,“群体和个人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过程,即个人与群体从其他群体获得记忆、情感、态度,并且共享他们的经历和历史,逐渐融汇成共同的文化生活。”换句话说,此时的“传统”已并非民间本土自发流传的传统,而是依据社会背景发展过程中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各种各样的意图,在原有传统基础上重新建构起来的新传统。人们在这种传统中进行自我身份认同和自我塑造的同时,也逐渐地认同和塑造了他者。舞蹈文化在这过程中,渐渐剥去鲜明的民族特色,往往也带着新的特色或是其他民族的特殊,使得边界渐渐模糊。这是文化人类学中普世价值中的共性的体现,既是多民族共舞中身体表征受到社会结构的影响,也是群体情感对社会结构的能动的反应。格尔茨的解释人类学提倡对文化是一种“解释之上的理解”,通过行为来理解地方性只是种独特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社会背景。民族舞蹈所具有的文化功能和价值,不仅仅是其在舞蹈在具体情境下形成的条件,表演形式上的技术性的体现,风格的形成,动态的演绎过程,更是在内隐在舞蹈之下的社区规则、情感、意识在情境中的文化符号。“舞蹈文化”不仅仅是人在舞蹈中作为主体的表述、演绎的形式,更应该是隐含在舞蹈实体下的特定的文化,这才是舞蹈作为民族文化的价值体现。

文化在劳动生活中创造,是人类的精神寄托物和社会现实存在物,也作为一种民族的精神特性。在人类发展过程中,刻录了历代舞蹈文化的创造和文化传播的基本内容,承载人类超越自然的属性。每个社会总有一种文化,而且能不断满足人类政治、经济、物质、精神等自身需要,伴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向前推进。舞蹈艺术以人体形态动作的语言表达内心情感,并给人们带来审美情趣,是文化整体中的一部分,无论经历过多少次历代的变迁与民族融合,无需介入其它的任何因素。作为民族文化的灵魂,民族民间舞蹈是时间和空间共存的艺术,具有文化的特质和传播承载的个性特点。她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文化,折射出本民族的思想、情感、精神、物质等,具有社会性、动态性、学习性、目的性、创新性、开放性、永恒性等特点,是民族文化的展示,是在意识情感冲动支配下的一种宣泄,是人类精神的象征。民族民间舞的传承,自始至终贯穿在表演与欣赏、教育与接受的学习活动过程中。只有尊重民间文化的主体性,关注文化中主客体之间的深度认知与理解,才能彰显舞蹈的文化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