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凤蕊,乔光华,侯安宏
[摘 要]文章基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土地流转过程中农牧业公司化经营模式的4个案例,研究了农牧民、政府和公司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内部治理结构,分析了其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信息不完全、外部不经济以及道德风险是导致公司、农牧民和政府之间矛盾的焦点,公司和农民双方的道德约束是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公司化经营;土地流转;信息不对称;道德约束
[作者简介]薛凤蕊,内蒙古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乔光华,内蒙古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9;侯安宏,内蒙古农牧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31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4434(2010)01 -0135 -05
一、导言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耕地地块分散、零碎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农业技术推广缓慢、机械化程度低等问题突出,制约了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地规模经营,能够有效地配置土地资源(梅建明,2002)。为此,十七届三中全会制定了促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相关政策,旨在促进农地的自愿、合法、有偿转让。目前,全国各地出现了诸多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模式,农业的公司化经营模式就是土地流转的一种模式。它通过引进或成立公司,整合土地,按照工商业模式经营和管理农业,虽然具体的做法有所差别,但共同的特点是规模经营、采用现代农业技术和公司组织形式。在引进农业公司(简称公司)过程中,很多地方政府采取了加大农业支持力度、协调优惠贷款等政策,吸引公司进驻,使得农业的公司化经营有了较快的发展。但在运行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因而有些农业公司经营困难,或只能勉强维持,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专家提出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应该明确业主通过交纳风险金或抵押物等形式来规避农民的风险(刘健等,2007)。
鄂尔多斯市是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最快的城市,近年来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迅速,该市土地总面积8.7万平方公里,人均耕地面积4.1亩,人均草地面积57亩,总人口151.4万,2007年GDP达到1148. 71亿元,人均生产总值75021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123元,城镇化率为61010。鄂尔多斯市有农区、半农半牧区和牧区三个经济类型区,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公司化经营模式占据主要地位。由于各个经济区资源禀赋、经济社会条件不同,公司化经营的土地流转方式也有所不同,经济效果也有很大差别,对这些差异作出经济学的解释和分析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为此笔者在对鄂尔多斯市乌审旗①、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达拉特旗5个旗县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公司、农民与政府的契约关系以及内部治理结构,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实现农业公司化经营可持续发展的若干建议。
二、案例描述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比较脆弱,除了在农区外,半农半牧区和牧区不适宜大面积开垦农田。为了实现农民增收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目标,市政府提出“立草为业、为养而种、以种促养、以养增收”的发展思路。本文通过对5个参与农业经营的公司(其中DLS公司和W公司是市级和旗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L公司、F公司和H公司是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从外地引进的公司,土地经营规模较大)的经济学分析,旨在发现影响农牧业公司化经营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为完善农业的公司化经营模式提供决策参考。
案例1: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引进的L、F公司
2008年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国土整理项目办公室(简称国土办)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办公室(简称农综办)把农民的土地整合在一起,进行打井、电力改造、上喷灌设施、修路等一系列配套项目(资金由市、旗财政和农民三方共同承担),然后村委会引入乌兰察布市L公司种植马铃薯(2000亩)和油葵(4000亩),共租用农民土地6000亩,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金为1年300元/亩。合同生效后,公司提前支付租金。但是,由于公司从外地引入,对当地的气候和地情不了解,缺乏种植经验,导致农作物生长时杂草丛生,产量极少。加之2008年金融危机后,食用油的价格持续处于低迷状态,公司亏损惨重。
L公司撤走后,2009年4月村委会引入F公司,在原来L公司6000亩土地的基础上又新增土地8700亩,共租用土地14700亩,主要种植马铃薯。租地合同参照L公司,并雇佣当地农民工进行春播、灌溉和打零工,受到当地农民的欢迎。公司进驻后,发现了一系列问题,例如浇水时连接喷灌的主电缆被烧坏3次,向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反映,但一直没有解决,只好花3000元自己维修;有井塌现象,浇水时水不够用,造成农作物减产。
案例2:达拉特旗旗级重点龙头企业W公司
W公司是当地的公司,于2008年在农区租用农民土地10000亩(其中5500亩种油葵,4500亩种玉米),承包期10年,土地租金1年300元/亩,一年一交,签订合同后支付租金。W公司在租赁土地时出现了一些问题:(1)有2户农民不愿意出租土地,在公司租赁的喷灌圈内种植同种农作物,公司帮助他们浇地、收割,最后按亩数平摊浇地的水电费,收取机耕费。(2)根据合同规定,雇工时要优先雇佣本地农民,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地农民要求日工资不少于70元,而公司雇佣外地人日工资只有50元,干活的效率和质量比本地人的高。(3)2009年公司在H村扩大土地承包面积时,发现喷灌设施的地下管线没有压好(由农综办负责),以此为由不支付农民的土地租金,引起农民不满。(4)2008年W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和市场的双重原因导致亏损。2009年又租用B村土地成立了养殖厂,养牛、羊,雇佣本地农民养殖,由于资金紧张没有支付租金,农民消费水平降低。农民放出话说,如果秋收时还没有给付租金,就把公司租用土地上种植的玉米收回家。
案例3:从陕西引进的H公司
2007年11月H公司经过多次考察和专家论证后决定在乌审旗建立马铃薯生产基地。2008年签订合同,共租用荒地6000亩,租金每年60 ~100元/亩,合同期20年。公司负责修路、平整土地、电力安装、管道铺设、打井等工作,旗政府给予资金支持160万元,并负责安装水利喷灌设施。由于该公司租用农民的闲散地和荒地,农民自己没有能力开发,出租后反而多一份收入,因此当地农民对出租荒地非常乐意,农民认为,20年以后公司除了把大型农业机械设施留下来,还会交给农民一片改造好的良田。但是,由于公司租用的土地位置处于半农半牧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公司在租用的土地周边种植了防护林,由于缺乏经验,疏于管理,至2009年防护林已所剩无几,只幸存了政府在周围为了防风固沙种植的防护林。2009年市政府出台了新的政策,为保护生态,限制马铃薯产业的发展。此时,公司已经引进了先进的种植技术,并为扩大种植面积和进行马铃薯深加工作好了准备,计划带动当地农牧民发展马铃薯产业,由于政府的限制一时陷入进退两难的窘境。
案例4:鄂尔多斯市市级龙头企业DLS公司
DLS公司于2003年成立,注册资金700万元,重点发展肉牛产业。2008年通过某嘎查协会(村支书任会长)整合并租用农牧民的水浇地5500亩(协会整合1500亩),种植饲草料;租用草场4万亩。水浇地平均租金130元/亩;草场租金15元/亩。协会实行独立核算,负责给公司种植饲草料和养殖畜牧业。公司提供协会的流动周转金和农机具,盖棚圈设施,提供牛犊、架子牛和养殖技术,按照市场价收购(去掉提供时的成本价)。出租土地的农牧民除外出务工外,一部分在协会种植饲草料,一部分在协会养殖畜牧业。公司的种养殖大部分都委托给协会经营,但是效率低下,协会成员把自己家的牛赶到公司租用的草场放牧。
2009年,DLS公司更名为DH公司,占用土地550亩,只负责养殖业,并通过当地妇联让农牧民种萝卜(喂牛),提前付种子、化肥款,回收时扣除成本,按市场价收购。采取粮换牛、牛换牛(土种牛换改良牛)、赊销等方式带动当地农牧民发展养殖业。协会只负责种植饲草料,以市场价卖给公司,二者是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合同。协会把饲草的种植面积扩大到水浇地10000亩,草场50000亩。由于协会不顾自己的种植能力一直扩大种植规模,导致2009年应给农牧民的租金兑现不了,10000亩水浇地有部分闲置。而农牧民仅有的一点菜地也被协会收走,租金拖欠,工作难找,生活水平下降。
三、经济学分析
公司化模式大致有3种:一是在农区公司、政府和农民之间(案例l、2);二是在半农半牧区公司、政府和农牧民之间(案例3);三是在牧区公司、协会和农牧民之间(案例4)。
从契约的表现方式看可分为:合同契约和口头契约。大致有4种类型的问题:一是租地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资源配置低效率(案例1);二是农民和公司的个体理性行为引起了道德风险(案例2);三是公司追求经济最大化导致了外部不经济(案例3);四是产权不明晰产生“搭便车”和败德行为( moral hazard)(案例4)。
(一)不完全信息使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不完全信息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信息了解的差异性;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从案例1和案例2可以得知,公司在租用土地时存在不完全信息问题:首先是L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了解当地的情况导致失败;其次是F公司和W公司事先不知道农综办的有关代理人在安装配套项目时没有按照规定保质保量地把工作做好,其原因是代理人在安装过程中有机会主义倾向从而产生了权力寻租行为(寻租是指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它包括“旨在通过引入政府干预或者终止它的干预而获利的活动”)。一般来说,有机会主义倾向的代理人不会有责任心地自觉公开地承诺( Williamson.1993),受机会主义行为的驱使,代理人通过享有自己行为的收益,将成本转嫁给别人,产生了“道德风险”,使交易成本增加,降低了政府的资源配置效率。
F公司是外地进驻的公司,由于信息分布的离散性和搜寻成本的有限性等原因,比W公司的信息不完全程度要大得多。在生产经营中发现问题时,不知道找农综办(即使知道也没有办法制约他们的行为),只能期望通过村委会解决。由于农综办是上级部门,村委会没有权力约束他们,只有一级级向上反映情况。农作物的生长周期有时间限制,在等不及的情况下,F公司自己花钱修理急用的农业机械设备。
W公司获得的信息相对要多一些,生产经营中遇到问题时不是采取找村委会来解决,因为W公司知道即使找村委会起的作用也很小,也知道通过自己的力量要求农综办来把一切都做好的能力很有限,因此采取了拖欠农民租金的办法。W公司承诺:如果把管道压好就给付农民租金。这虽然不是上策,但通过拖欠农民的租金给农综办增加了一种无形的压力,如果农民上访或事态闹大,引起更大的纠纷,追究责任人时农综办难逃干系。如果农综办的代理人能预见到事态发展的后果,会主动把管道压好。而如果农综办的代理人不能预见到后果并且认为被查处的概率很小时,会继续置之不理,导致公司和农民受损失,此时由公司出钱把管道压好,或者由农民出钱压好管道收回租金,但是这样会产生一种“声誉效应”,即政府信用缺失。其他公司听说后不敢再进入,或者农民不敢再出租土地。在长期的重复博弈过程中,理性的代理人会权衡利弊,使资源达到有效配置。
(二)农民和公司的个体理性行为引起了道德风险
案例2中,农民不愿意出租土地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耕种土地要比出租土地产生的效益大,或者他们认为出租土地的风险太大,问题(二)和问题(四)中也恰恰证实了这些顾虑。此时,公司允许他们在喷灌圈内种植农作物,并给予帮助,使其和谐发展。
利益各方都在为了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从事经济活动,问题(二)中由于本地农民向W公司索要了较高的雇佣费,W公司在雇工时抛弃了软约束合同,引入了竞争激励机制,提高了公司的生产效率,但却没有增加当地的社会福利,使本地农民陷入了既不种地、又失业的状态。这样,公司雇工就产生了一种“示范效应”,如果当地农民不把雇工价格降低,其他公司也会效仿而雇佣外地人降低成本,此时,当地农民在大量外地农民工进入的威胁下会降低雇工价格,公司在合同的约束下也会考虑雇佣当地农民。
在公司和农民的博弈中,公司是当地公司,具有完全的信息,和农民的博弈属于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即公司知道耕地被整合到一起后,农民由于种植意见不统一等原因无法独立耕种土地(除非有人带头成立合作社实行联户经营,然而这是很难的),只能出租给公司或种植大户。此时公司认为在资金紧张时拖欠一下农民的租金是可以的。但是农民在公司久拖不给租金的情况下作出了承诺行动,即承诺如果不给租金,到秋天就把公司种植在自己土地上的玉米收回家。公司租用农民土地涉及的农户有数百户,如果同时收割农作物,公司是无法阻止这场行动的,因此公司只能选择合作并付给农民租金。农民通过这种承诺行动使自己的“斗争”威胁变得可置信,此时达到的合作均衡是一个精炼纳什均衡。
(三)公司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时产生了外部不经济
案例3中,种植马铃薯产业属于高收益产业,每亩的纯利润最低在800元左右,当地的环境也比较适宜,从公司的角度来讲,如果能在当地扩大种植规模并进行深加工,不仅可以使公司获得规模收益,而且也能使当地农牧民的荒地合理有效地利用,还可以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产生社会效益。但是种植马铃薯会破坏土壤结构和养分结构,使土壤肥力逐年下降。因此要求公司每种植2年的马铃薯要进行3—4年的轮作换茬,还要在土地周边种植防护林,防止土地沙化。政府的政策不能违背,而公司已经为前期工作投入了大量的资本,无论是撤出还是转行都会形成沉没成本。同时,公司租地后购买了很多大型农机具,聘请了众多的农业专家。无论是从地点专用性、实物资产专用性还是人力资产专用性角度来讲,如果退出或转行都会形成很大的损失和浪费。因此,公司的最优选择只能是“继续租用土地,发展农业种植”。但是毕竟公司的财力是有限的,在发展经济和保护生态方面,公司会把更多的精力和资本重点投放在发展经济上,导致政府对公司的限制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属于公共需求.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短短的几年之内很难觉察到。如果只依靠政府种植防护林维持生态平衡,公司容易产生“搭便车”的行为,造成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低下。若干年之后公司由于种植马铃薯产生的外部不经济现象会直接危及到当地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这种“先破坏、后治理”的方式不是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式。因此,为了实现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生态保护,政府限制了当地马铃薯产业的发展。公司在与政府博弈的过程中,为了获得长远利益,只能实行轮作倒茬或复种、套种等方式保持土壤养分,有效种植防护林,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
(四)产权不明晰产生“搭便车”行为和败德行为
从案例4中可知,公司通过协会租用土地5500亩,而协会实际租用7000亩,在同一个喷灌圈内种植饲草料,如果监督不完全,很容易产生“搭便车”行为。公司把种植业和养殖业全部委托给协会经营,如果协会是诚信的,公司会获得销售牛肉的利润,而协会可以获得经营饲草料和养殖畜牧业的平均利润。从个人理性角度考虑[来自www.Lw5U.coM],每一个人都会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缺乏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协会成员不甘心只获得平均利润,势必会把自己家的牛放到公司租用的草场上去,再次产生“搭便车”行为,从而使公司经营呈现低效率。
公司和协会分开后,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本着为民服务的原则,带动当地养牛业的发展,把实惠真正给了当地农牧民,既增加了农牧民的收入,也使自己的经营效益日渐上涨,实现了“双赢”的局面。
而协会从一开始就采取了不合作的态度,为了个人的利益失去了公司的信任。同时利用职权之便强行租用农牧民的土地,因为能力有限既使稀缺资源——土地的配置效率低下,又使农牧民的生活陷入困境,这是败德行为。无论和公司还是和农牧民[来自wwW.lw5u.com]都没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因此如果协会想继续和公司、农牧民合作,只能诚实守信,否则最终会出现“挤出惩罚”的结果。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发生的土地流转为例,重点研究了当前的农区、半农半牧区以及牧区的公司化经营模式中公司、政府和农牧民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以上案例研究和理论分析得出结论:(1)由政府推动的土地规模经营,有可能出现权力寻租行为,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而在长期的重复博弈过程中,公司、农民以及政府代理人会权衡利弊,使资源达到有效配置。(2)实行土地规模经营不仅要考虑公司和农民各方的利益,还要权衡公司经营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3)诚实守信在形成公司、协会、农户以及政府之间的合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利益各方的道德约束是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4)公司或协会在实行土地规模经营时,要考虑自己的财力、物力承受能力,如果以增加当地农民收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为名,试图无限扩大土地规模,不仅会使农民受到损失,还会降低土地的利用效率,使自己经营困难,最终陷入资金和人力资源缺乏的困境。
上述结论提示我们,在公司化经营的土地流转模式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建立监督激励机制,防止寻租行为,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第二,引进公司时,应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信誉度进行多方考察,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农民的利益和生态环境不受损害。第三,在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中,应合理确定土地规模经营中的“度”,不能只是一味扩大土地面积,造成新一轮的“圈地运动”。第四,在土地规模经营中,应提高农牧民的文化素质和生存技能,通过土地入股等方式让农牧民参与到公司化经营中,共享土地机械化规模经营带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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